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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事件的焦点是足协与裁判员之间的关系

直播吧官网 足球快讯 2024-04-17 12:23:31

同时,裁判是场上最有权势的人,“黑哨”造成的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黑哨”破坏了体育倡导的公平竞争,玷污了体育精神。 二是“黑哨”阻碍体育水平的提高。 正常比赛高于体育水平,可以促进体育水平的提高。 但一旦“黑哨”充斥赛场,比赛就如同送钱一样。 一方面,这挫伤了运动员提高运动水平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本应用于提高自己运动水平的资金的流失。 三是“黑哨”严重伤害人们的体育感情。 四是“黑哨”使裁判失去公信力,妨碍工作。 第五,“黑哨”严重违反体育法规。 本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比较法学和法律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黑哨”行为进行分析研究。 笔者结合中国足球现状,借鉴国外足球强国处理“黑哨”的经验教训,分析审视我国有关体育赛事保护的法律,提出完善我国足球贿赂犯罪的建议。我国产业和加强体育立法。 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正文由五部分组成,共计约三万字。 论文前言分析了“黑哨”的概念,阐述了“黑哨”的社会危害,列举了法学界关于“黑哨”问题的三个有争议的观点和核心争议,并提出中国大学政法学硕士论文《中国足球“黑哨”刑法分析2》指出,加强体育立法、规范俱乐部和裁判员行为是当前的重点足球比赛裁判为什么要吹黑哨,并提出设立黑哨罪的必要性。行业内的贿赂行为。

正文第一部分是“黑哨”案的概要。 这部分是文章的基础,由三个问题组成。 第一个问题是“黑哨”案的审理过程以及“黑哨”的定义。 简要说明了龚建平“黑哨”案的由来及一、二审的判决结果,并对“黑哨”行为进行了界定。 第二个问题是“黑哨”对社会的危害性。 由于我国竞技体育立法不完善,裁判在绿茵场上可以为所欲为。 笔者通过“黑哨”对社会的危害推导出司法干预的必要性。 第三个问题是司法干预“黑哨”及其局限性分析。 对于司法部门是否可以干预“黑哨”以及如何干预,法律界也存在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足球比赛裁判为什么要吹黑哨,司法部门可以干预“黑哨”,但司法干预也有其局限性。 我国《体育法》仅涵盖体育界的反腐败行为。 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并没有充分预见到体育领域进入市场后会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对职业体育涉及的诸多问题也缺乏相关规定的定性。 正文第二部分是对“黑哨”的三种不同观点的分析。 这部分分为三个部分。 首先,“黑哨”行为构成受贿罪。 笔者同意这一理论。 其次,“黑哨”行为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三,“黑哨”无罪,因为根据法定刑原则,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黑哨”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笔者认为,这三份意见的焦点在于,中国足协聘请或聘请从事足球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是否属于受贿犯罪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认定裁判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则属于第一意见,构成受贿罪; 认定推荐人为公司、企业职工的,为第二意见,构成企业职工受贿罪; 如果认定裁判员不属于上述两类人员范围,则不犯“黑哨”行为。 正文第三部分是笔者从一个新的角度分析“黑哨”的性质足球比赛裁判为什么要吹黑哨,即分析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法律性质和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法律性质以及有何作用。裁判员开始比赛。 正文第四部分是对国外足球强国如何处理本国“黑哨”行为的解释。 在上一篇文章的基础上,作者列出了各种法律建议和其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笔者认为:并非所有国外足球强国都会处理自己的“黑哨”行为。 所有方法都可以有效遏制“黑哨”行为。 要结合中国国情寻找解决“黑哨”问题的最佳方案。 正文第五部分,作者提出了解决“黑哨”问题的建议和方法。 总共有六条建议,其中第六条为非法律意见。笔者认为,设立行业受贿罪、加强体育行业立法、改革体育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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